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

債權人 高孟君

債務人 楊子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33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

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

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

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該日

向票據交換所為提示即有與付款提示具相同之效力,然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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