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95號
原   告 巨曜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成
被   告 鼎捷冷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為憑,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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