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周勇志
即 原 告       樓
被 上訴人  彭詩予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
3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8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
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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