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逄春玉
       陳雅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被   告  葉綢妹新北市私立主祐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邱美菁
被   告  張佩如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1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
可佐,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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