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逄春玉
陳雅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
被 告 葉綢妹 即新北市私立主祐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邱美菁
被 告 張佩如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
之先決問題,經於105年1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
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
可佐,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