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陳炫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美君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