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簡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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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簡字第467號
原 告 楊生財
被 告 銘驊農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
補繳裁判費30,497元,此項通知已於109年10月12日送達原
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