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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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 張達興 被告美國人詳細姓.
台灣銀行(詳細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不詳未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0年6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