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59號聲請人億融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義 相對人 李麟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七紙(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