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尤添澄
尤信雄 尤素敏 尤文斌 尤文祺 尤文晉 被告 尤捷老 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尤金地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函詢兩造,兩造亦未陳報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及原告所占比例,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暫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