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嘉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38號、100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嘉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1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21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參,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