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弘俊(原名葉睿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弘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弘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重上更㈥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584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前開案件並入監服刑,於103年12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月20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艷莉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