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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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 陳怡如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竺筠┌───────────────────────────────────────────────────┐│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曹永賓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0,781元│SP0000000│102年3月25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2│曹永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215元│SP0000000│102年4月25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3│曹永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215元│SP0000000│102年5月25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4│曹永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215元│SP0000000│102年6月25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5│曹永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215元│SP0000000│102年7月25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6│曹永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215元│SP0000000│102年8月25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7│曹永賓│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1,215元│SP0000000│102年9月25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