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53號抗告人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另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753號裁定提起抗告,自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抗告人迄未如數繳納,依法自有未合。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蕭錫証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