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46號原告 劉美玉
李綠秀 傅淑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被告 王韻瑛 即大進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 律師
苗繼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工作要點服務規章。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