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再字第21號再審原告 倪立宇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經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5,45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70,300元,其餘35,1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才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