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28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古德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659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藏匿依法拘禁之脫逃人案件,經鈞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659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於審理時多次尚未陳述意見,法官即自行說被告無竟見,致使被告不能陳述,爰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同時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並具體表明據以聲請再審之確實新證據為何,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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