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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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煌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煌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煌仁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又刑法第51條已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經比較後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經查受刑人潘煌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獲減刑之宣告,均經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附表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與附表編號2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吳麗英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鈴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