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
上訴人茂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有限公司間因民國112年度南建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萬2,1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