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農會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一一0四、九三一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銀元一六、五七五元,折合新台幣四九、七二五元,同時應繳納郵資新台幣三四0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蔡俊有法官黃永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吳家瑩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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