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71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憲豪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86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正當工作,經警方傳詢均有到案說明,被告已坦承犯行,欲與被害人和解,且有家人重病亟需照料,被告無逃亡之虞;被告就犯行均坦承,檢警亦完成蒐證調查,被告無串證、滅證之虞;且被告罹患肝硬化、坐骨神經痛,非保外就醫,顯難以痊癒,被告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雖以前詞據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然被告所涉竊盜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10年12月8日判決認定被告確實犯上開犯行而予以論罪科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19日將該案移送上訴,並於同日一併提解被告移審,現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由該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76號案件審理中,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犯上開案件,已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並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黃當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