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854號債權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耕精製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劉和然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㈢兩造簽訂之「106~107年度新北市生質資收物委外堆肥再
利用計畫」勞務契約書(須載明懲罰性違約金及履約保證金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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