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品雅王佳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告債務人王品雅即王佳慧繳款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依借款契約書共通條款第二條第⑴款規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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