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8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綉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雅如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及上訴人之應有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4,920元(計算式:5500×(70.72×1/2+150.20×2/5)=52492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