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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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簡上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簡上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連維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廖晉賦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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