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遭不詳之人竊取,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1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顏夢棋 │合作金庫龜山分行│97年6月15日│100,000元│MA0九七一0二│││1│││││八││├─┼─────────┼─────────┼───────────┼────────┼────────┼──┤│00│顏夢棋│合作金庫龜山分行│97年6月20日│100,000元│MA0九七一0二│││2│││││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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