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9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2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98號原告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訴訟代理人丁○○
參加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主張台北市政府92年11月28日府訴字第092219849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損害其權利,起訴請求撤銷該訴願決定。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為上開訴願事件之訴願人,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推翻上開訴願決定,將影響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基於原訴願決定之法律上利益。本件訴訟已定於民國94年6月7日上午10點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開庭,本院認本件訴訟結果於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認應命其參加被告之訴訟。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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