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桃簡字第905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而於94年6月17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妨害風化罪,經鈞院於94年9月28日以94年度桃簡字第205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於同年11月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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