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高月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秀英李坤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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