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締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美珊 ○號2樓被告 陳金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編│本金│週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號│(新臺幣)││(民國)│按原利率之10%│按原利率之20%││││├────┬────┼─────┬─────┼────┬────┤││││起日│迄日│起日│迄日│起日│迄日│├─┼──────┼─────┼────┼────┼─────┼─────┼────┼────┤│1│200萬元│百分之3.02│106.7.26│清償日│106.7.26│107.1.25│107.1.26│清償日│├─┼──────┼─────┼────┼────┼─────┼─────┼────┼────┤│2│600萬元│百分之3.02│106.8.4│清償日│106.8.4│107.2.3│107.2.4│清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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