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9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8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原誠泰)商業銀行股份│87-NX-000000-0│1│323│││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