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97號聲請人 連佳燕 代理人 吳沂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60元(暫依已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2×43×10=5,16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毀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7,200元、交通費1,280元、天然氣瓦斯費用185元、日常生活支出1,500元等項目,共計10,165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支出情形,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民國109年4月25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