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承璋 債務人 王柏勛 (原名 王宇聖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其中肆萬陸仟壹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