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甲○○
巷1弄4號(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乙○○
號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喬國偉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黃美盈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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