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三玖裝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90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晁瑋企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6年11月30日│1,470元│AH0000000││││司 廖清和 │分行│││││├──┼───────┼────────┼──────┼──────────┼───────────┼────┤│002│富順裝潢工程行│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6年12月10日│160,140元│AL0000000││││ 朱添俊 │分行│││││├──┼───────┼────────┼──────┼──────────┼───────────┼────┤│003│富順裝潢工程行│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6年11月10日│11,205元│AL0000000││││朱添俊│分行│││││├──┼───────┼────────┼──────┼──────────┼───────────┼────┤│004│東昇企業社 鄭榮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96年12月15日│9,587元│AA0000000││││忠│作社總社│││││├──┼───────┼────────┼──────┼──────────┼───────────┼────┤│005│東昇企業社鄭榮│新竹市第一信用合│96年11月15日│4,967元│AA0000000││││忠│作社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