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順天宮輔順將軍廟組織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順天宮輔順將軍廟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順天宮輔順將軍廟董事長,該廟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5條因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前後之組識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順天宮輔順將軍廟第15條條文,經該法人董監事聯席會議於民國96年4月24日決議修正,增列董事會之職權包含:「本屆董事會得提供下屆董、監事候選人選舉參考名單,並印入選票內」,此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又前開增列事項,係參酌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7條關於選舉票格式之規定而增訂,業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故該增列事項,經核尚無不當。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謝坤冀附件:
┌───────────────────────────┐│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順天宮輔順將軍廟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15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核事業計劃及經費│一、審核事業計劃及經費│││之決算預算。│之決算預算。│││二、處理經常業務。│二、處理經常業務。││││三、本屆董事會得提供下││││屆董、監事候選人選││││舉參考名單,並印入││││選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