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宇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