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乙○○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1,414元及遲延利息;㈡、被告應自民國99年7月1日起,至原告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底給付原告17,414元及遲延利息。而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二項應自99年7月1日起按月給付之部分,因無法確定權利存續期間,故本院認依行政院統計處所核定「97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男性)」推定本件原告之「平均餘命」為9.05年(原告目前為79歲),應為合理,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2,574元(計算式:591,414元+(17,414元x12x9.05年=1,891,160元)=2,482,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意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