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柒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至7行「因不適應…7日」更正為「明知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自99年7月25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年8月1日晚上7時許止,無故擅離職役逾7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江芳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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