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驗後淨重零點零玖公克)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惟被告甲○○為警查獲時、地應更正為94年12月10日19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94年12月10日19時2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為警查獲,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4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4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以95年度毒偵字第
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紅色錠劑1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驗前淨重為0.11公克,驗後淨重0.09公克),有該院95年7月4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依前揭規定,就扣案之MDMA1包,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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