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10號聲請人巴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瑢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司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怡婷┌─────────────────────────────────────┐│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巴第有限公│上海商業儲│107年12月31│134,693元│PA0000000││││司│蓄銀行板橋│日│││││││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