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82號原告 楊孟桑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 律師被告 吳楊富枝 被告 吳初雄 被告 吳德豐 被告 吳淑莉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4,26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648萬元(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占用系爭4筆土地總面積為80平方公尺,以系爭4筆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0萬6,000元核計,占用土地起訴時交易價值為1,64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7,024元,原告僅繳納3萬4,264元,尚不足12萬2,7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