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告 謝總陣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懿哲 律師被告 吳志昌 訴訟代理人 吳志仁 被告 陳美月 (已歿)被告 林麗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憲生 被告 李圳達 (即 李正鐵 之繼承人)被告 李圳鴻 (即李正鐵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陳報被告即被繼承人陳美月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陳美月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