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玉小字第1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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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96年度玉小字第1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林麗娟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965元,及其中37,754元自民
國9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逾期第四個月當月以600元計算,逾期第五個月當月以750元計算
,逾期第六個月當月以9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
利益額」「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