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晉原選任辯護人黃子芸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103年4月3日10時0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