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 沈文量 訴訟代理人 李榮騰 被告 林政育 訴訟代理人 吳慶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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