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43號聲請人 康秀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鋐金屬有限公司(原名:奕泰金屬有限公司)、 許嘉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本票原本。
三、相對人嘉鋐金屬有限公司(原名:奕泰金屬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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