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李育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七一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壹紙(債券代號:A87103),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06條規定,上開有關供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因假扣押供擔保之情形準用之。
二、本院認為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7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7期債票,核與本院因99年度司裁全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如主文欄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