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即被告 鄭淵鍬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第
67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鄭淵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1年5月2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右胸有腫瘤,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涉犯前揭施用毒品罪行,業經被告自白在卷,並有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注射針筒1支扣案可資佐證,是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即行逃匿,經原審法院通緝始行到案,亦有原審法院100年9月22日100年屏院惠刑日緝字第298號通緝書在卷可稽,故被告有逃亡之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雖執前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惟依據被告於移審前之羈押單位即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病歷表所載,並無被告右胸罹有腫瘤之病史,此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及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被告病歷表存卷可憑。被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確有上揭病情,而有保外就醫之必要,自難僅據其上揭所述,即准其具保停止羈押。綜上,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張盛喜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