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偉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
4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4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年5月1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33頁),茲竟遲至101年
5月22日(101年5月20日為星期日)始提起上訴,有本院101年5月22日11時45分收狀章可憑,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