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天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叁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信用貸款:緣相對人黃天昇(下稱相對人)於93年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46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百分之7.5,借款期間自93年5月31日起至100年5月31日止,本息自撥款日起,一月一期,分84期攤還,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借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1月23日後即未再予履約,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至此,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